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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資訊

託運條款須知

SHIPPING TERMS

第一條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成龍快遞(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託運業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一、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寄件委託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二、寄件委託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一、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否則運送人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二、本服務所允收之託運貨品重量上限為5公斤;貨品之尺寸(長寬高總合)上限為90公分。 【加 重 大:5 公斤以內,1 才(30cm*30cm*30cm)以內不加價,每逾1公斤,每單位加收 10元整。】 三、不符合上述包裝、尺寸、重量規範之貨品,運送人有權拒絕運送並通知託運人辦理退費領回,若於運送過程中造成貨件破損,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1.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2.託運人未按規定列印貼妥寄件委託單者。 3.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註明為易碎品或加貼易碎標示者,運送人不負特別注意義務。 4.託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依國際統一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規範之禁止收付貨品一律拒收。例如:爆炸物、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易燃氣體、易燃液(固)體,以及高揮發性之化學物品。 *液化物品、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容易破損。 *貨物體積、重量超過本公司車輛所能承載。 *私煙(酒)、或其他走私物品。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仟元者。 7.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8.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9.其他經託運人與運送人共同認定、依法或依例不予承運之物品。

第五條

為確保運送時效或品質,託運人同意運送人將貨品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第六條

一、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期運送人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二、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第七條

一、運送人於運送中得知貨品為第四條之物品時,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其所需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二、任何因前項貨品所致之損害,託運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因貨品之特性、缺陷,託運人未作加強包裝,致有破裂、毀損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2.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其他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事故或禁運物品。 10.託運物品為不規則貨物(包括但不限於非裝箱貨物、表面不平整有突出物、超大、超重、超長貨物)或易腐敗,惟託運人指定以普通、常溫運送。

第九條

一、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關於易碎、容易變質腐壞或在搬運時須特別注意之貨品,任何因正常搬運所導致貨品遺失、毀損或遲延送達時,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運送人於貨品完成交付收件人簽收後,貨物之危險已轉由收件人負責,運送人之運送責任消滅。

第十一條

一、運送人以普通貨件寄送為主,束不提供任何保價服務。 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無保值貨品最高賠償金額限新台幣伍佰元為上限為損害賠償責任。相關配送資料查詢限三日內,理賠申訴須自配送日起三日內提出,逾期恕不受理。 二、除上述情形外,運送人對其他包含但不限於毀損、遲延等情形,不負賠償責任;對包裹遺失所產生之任何間接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業界習慣處理之。